8. 泰康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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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康圍於明憲宗成化年間由鄧璁及其他四人所建。

前清進士

泰康圍以出了清代香港境內第一位進士鄧文蔚而廣為人識。鄧文蔚是順治十四年丁酉舉人、康熙廿四年乙丑科陸肯堂榜第三甲進士,授浙江衢州府龍游縣知縣。他於康熙八年「復界」後設立圓塱墟。其後他倡議在水尾村興建「鎮銳鋗鄧公祠」。其直系子孫於乾隆戊子年在泰康圍外興建「龍遊尹泉菴鄧公祠」,號「光裕堂」,祠堂週圍後來聚居成村,是為祠堂村。

五房爭產

「鄧光裕堂」現存共有五房人,於2007年最多人的第五房有逾150人,而男丁最少的第三房只得5人。自1960年代起,祖堂因政府收地而獲取巨額收益,各房之間為分配財產問題起紛爭。1981年第三房的司理,先後發生自用車輛被淋油破壞、居住房子被人用爆竹轟炸及被數十人圍毆恐嚇等事件,更需要報警處理;1982年第三房司理被迫出席司理會議時,於逾百名第五房成員包圍壓迫下簽訂「按人數分配財產」的協議。

2002年第三房成員因不滿其餘四房之司理擅自動用20萬元租地收入,以「派饑」名義分派予各房成員,於同年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歸還已分派的地租。但被告一方反申索,指三房違反1982年時簽訂的分產協議,並要求即時攤分祖堂的7,300多萬元收地賠償。

2005年於高院開審爭產案,直到2007年初才告審結,原告一方的第三房獲得勝訴。法官首先裁定,依照《新界條例》規定,祖堂財產須分開收租和收地賠償兩部分分配,收租受傳統習俗約束,而收地賠償則由香港法律管轄。「派饑」因此應按照習俗得到全體司理同意方可實行;但在本案因原告一方一直反對,故裁定是次「派饑」屬不當,各房人要交回金錢予祖堂。至於7,000多萬元收地賠償,法官按照《普通法》原則判決,由於原告有成員是在簽訂協議後才出生,故原告的司理無權代表新成員簽約,協議已屬無效。

資料來源:維基百科